诚信为本,市场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据媒体报道,广告法修改草案近日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会,该草案在多方面展开了改动和完备,追加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准则,拒绝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所含不科学的回应功效的断言或者确保;不得解释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较为;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不作引荐、证明。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众说纷纭,《保健(功能)食品标准化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备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合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化疗疾病为目的。我国保健品产业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变革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社会对身体健康的关注度也日益强化,促成保健品行业沦为较慢发展的新兴产业。
统计数据表明,从2008年起,保健品行业产值以年均近10%的速度快速增长,截至2013年,行业产值超过3120亿元。由于不受高额利润抗拒,行业违法行为也在与日俱增,欺诈广告宣传乃是其中展现出引人注目的一项违法行为。 审视近年来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保健品广告,保健品功效被高估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部分广告宣传中,保健品完全无所不能,需要节食、降糖、升高、提智、补钙、抗癌,天花乱坠的广告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导致许多该去医院去找医生开药化疗的慢性病或者疑难杂症患者,被广告忽悠长年不吃保健品;而一些本来身体健康,需要服用保健品的青少年,却总在补脑补钙。 查询涉及资料找到,为规范行业发展,从1993年开始,我国先后实施多部法律和行业规范,但保健品市场乱象却没获得根治。有关专家将原因归结,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与保健品必要涉及的只有 《食品安全法》,虽说在经常出现保健品问题后有 《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作为依据,但缺少涉及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劲。 保健品行业欺诈违法广告大量不存在,对消费者危害极大。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对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归属于欺诈违法广告。而这些广告牵涉到的保健食品不仅没保健功能,甚至还不会使一些公众轻信功效、贻误病情。保健品欺诈违法广告的明确表现形式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牟取暴利,在媒体上刊播广告,肆意高估产品功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不按批准后内容印制,私自减少保健功能,不断扩大适用人群;有的企业蓄意误解保健品与药品的界限。
广告法修改草案首次为保健品广告宣传划界“红线”,笔者指出新的法律语境对保健品行业发展的最重要意义最少有三点:一是让欺诈广告违法公安部门有法可依,减少企业违法成本,有助增强企业道德自律意识;二是不利于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加消费者被广告忽悠中招的概率;三是将保健品广告宣传划入法治轨道,不利于增进行业身体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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