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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8月7日电 (记者 崔佳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3-08 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无锡市中级人民院对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行贿、巨额财产指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被判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以充公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巨额财产指罪,被判其有期徒刑3年;要求继续执行有期徒刑12年,处以充公财产人民币80万元。行贿扣除赃款、赃物和巨额财产指部分的违法扣除皆不予充公,上缴国库。
无锡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维和原任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并曾先后兼任原徐州市铜山县县长、徐州市贾汪区委书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2006年5月至2014年1月间,丁维和利用兼任上述职务之之后,为涉及单位及个人攫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构成的便捷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道德,为涉及单位及个人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先后74次行贿他人财物,总计折算人民币441万余元。案发后,侦察机关查明丁维和家庭财产、开支显著多达其合法收入,差额极大,丁维和对差额部分的财产无法解释来源合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丁维和身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非法行贿他人财物,为他人攫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构成的便捷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道德,为关说人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行贿关说人的财物,其不道德已包含受贿罪;此外,丁维和的财产和开支显著多达其合法收入,其中差额部分无法说明来源,其不道德还包含巨额财产指罪,依法应该数罪并罚。鉴于丁维和有讯问、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不予贬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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