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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11月10日电 (孙睿)10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发布,时隔本月6日上调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后,该省再调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此次调整将为企业减负5800余万元。为减低城镇用人单位开销,强化企业经济的发展动力,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青海省财政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
《通报》要求从10月1日起,对青海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与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的组织等用人单位交纳的生育保险费率展开了调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付费率由原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调整为0.5%,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缴付费率由原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与了生育保险,遵守了缴付义务,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享用生育津贴、缺席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而此前,青海省上调工伤保险费率,预计全年可增加参保单位缴付近3000万元。据记者理解,此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是贯彻减低用人单位开销,强化企业经济发展动力的根本性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女职工权益的有效地办法。据可行性测算,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每年将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轻负担58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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